第1条、适用范围 国际赛联的比赛规则适用于亚洲成年和青年赛艇锦标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除了: 1)亚赛联规则中有特别说明的,或 2)背离国际赛联比赛规则,但因举办一个特殊的赛艇比赛得到执委会特别许可的。 第2条、工作分配 代表大会应至少在2年前分配好亚洲赛艇锦标赛的组织工作。 第3条、报名权 仅亚赛联的会员联合会有权参加亚洲赛艇锦标赛。 第4条、国籍 在亚洲赛艇锦标赛中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参赛者必须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或居民,并要出示官方文件(护照或身份证)加以证明。 第5条、报名限制 每个联合会在每项比赛中只能报一条艇,不收报名费。 第6条、组委会的职责 组委会负责赛艇比赛的组织工作。 组委会应: 1、与会员国和亚赛联执委会协商确定比赛日期和日程。 2、事先制定和分发包括各领队的会议日期和时间的前期计划。 3、根据国际赛联或经亚赛联通过的比赛规则,准备符合竞赛规则的水域和技术设备。 4、指派一名安全官员,他的职责和责任与国际赛联竞赛规则要求的相一致。 5、采取其他为确保赛艇比赛的组织工作顺利进行所必须的措施。 第7条 组织费用 赛事承办国的有关联合会应负责赛艇组织工作的所有费用支出。另外他们还要按照执委会批准的价格,承担自己所有的奖章、证书费用和所有运动员的食宿费用并为裁判委员会成员免费提供食宿和解决本地的交通费用。 第8条 报名 (a)参赛队的报名应用打字机填写,组委会和亚赛联总部必须在第一轮预赛开始前不晚于30天收到报名表。亚赛联总部会尽快给所有报名的联合会发送一份报名清单。 (b)个人的报名表应用打字机填写,组委会和亚赛联总部必须在第一轮预赛开始前不晚于96个小时收到报名表。组委会规定报名表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原始的报名表以邮寄的方式上交。运动员姓名顺序应从船头的桨手开始,最后是船尾的桨手,接着是舵手。 第9条 参赛选手的替换 参加比赛的单人艇运动员因病或意外受伤在出具医生诊断书后在预赛前可以被替换。已参加预赛的单人艇运动员不得替换。所有其他情况都按照国际赛联的规定处理。 组委会或执委会可以要求生病或受伤的运动员接受他们指定的医生检查。 第10条 桨手服装 适用于国际赛联赛艇锦标赛的规则在此也适用。比赛服装或桨叶的图样或颜色有任何变动必须在亚洲赛艇锦标赛或亚运会赛艇比赛开始前2个月上交给亚赛联的执委会。 第11条 评判委员会的任命 评判委员会由裁判委员会任命。通常裁判委员会的主席是总裁判长。 第12条 特殊情况 如有必要,对特殊情况(如推迟比赛或暂停比赛),应由执委会指定的执委会成员或其他委员会来对此做出决定。 第13条 称号和奖励 把冠军称号授予在亚洲赛艇锦标赛上的优胜运动员,给他们颁发金牌和荣誉证书,授予他所属的国家联合会一枚巨大的镀金铜奖章。 给每个比赛项目的第二名运动员授予银牌,给他所属的国家联合会授予一枚巨大的银奖章。 给每个比赛项目的第三名运动员授予铜牌,给他所属的国家联合会授予一枚巨大的铜奖章。奖章的形状、设计、大孝材料、质量都应符合执委会的要求。 第14条 提出申诉 在亚洲赛艇锦标赛或亚运会赛艇比赛中,对组委会或评判委员会裁决的申诉,应在当天提交给执行委员会,并支付15美元。如果申诉成功,退还15美元。最终裁决应在有关项目的下一轮比赛开始前做出。 第15条 特别情况 执行委员会应裁决在亚洲赛艇锦标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中发生的章程上没有包括的所有情况。 第16条 结束语 1985年11月1日在香港召开的第3届代表大会上通过了这些条款,并立即生效。2003年在中国广州召开的第21届代表大会修改了这些章程,并立即生效。 亚洲赛艇联合会 SKC B/D 23-10 Yoido Dong Youngdung Po Gu 韩国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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