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赛艇联合会章程_行业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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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名称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亚洲赛艇联合会(以下简称“亚赛联”).
第2条 宗旨
亚赛联将与国际赛艇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赛联)合作,其宗旨是:
1.促进赛艇运动的发展和提高亚洲赛艇运动的水平。
2.为成年和青年设立亚洲赛艇锦标赛和组织参与亚运会赛艇比赛。
3.鼓励和协助亚洲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赛艇比赛。
4.鼓励在没有成立国家赛艇协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国家赛艇协会。
5.加强亚洲赛艇界人士之间的友好联系。
6.实施与上述宗旨有关的或其它相关事务。
第3条 国家协会的自治原则
亚赛联不干涉纯属会员协会的事务,亚赛联允许其会员协会完全内部自治。
第4条总部
根据惯例,亚赛联总部将设在任职期主席居住的国家或地区。
第5条 会徽
亚赛联的会徽是:中心是一个上升的太阳和交叉的桨。围绕着太阳和桨的上半圆标有“亚洲赛艇锦标赛”的字样,下半圆是连串22个环图样。太阳是鲜红色,桨、链条和字母是金黄色,背景是海军蓝。
第6条 语言
亚赛联的官方语言是英语。
第二部分 会籍
第7条 会员
只有拥有多数赛艇俱乐部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得到该国家或地区的国家奥委会综合管理机构承认及其章程不违背国际赛联和亚赛联章程的国家协会,才可以成为亚赛联的成员。规定亚洲国家和地区应覆盖在亚洲地理边界线以内。
第8条 会籍的分类
亚赛联有以下两种会籍:
1、正式会员----也是国际赛联成员。
2、准会员----非国际赛联成员。
要求准会员在进入亚赛联四年内努力获得资格,成为正式会员。
第9条 入会
想成为亚赛联会员的协会或俱乐部应向秘书长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附上下列文件:
1、协会或俱乐部的章程或条款以及比赛规则的复印件。
2、协会或俱乐部活动的详细报告。
3、比赛服和桨叶的图样和颜色
4、符合第七条----会员的要求
所有申请书都应该在执委会开会前呈交,执委会将核查相关文件,并向亚赛联代表大会推荐。
会员的当选取决于能否获得在场代表或其委托人的大多数选票。
第10条 变更通知
亚赛联的每位成员如果更改了其章程、比赛规则、联系地址或比赛服和桨叶的图样和颜色,应立即通告执委会。
第11条 退会
退会成员应向秘书长提交一份书面通知。当该退会成员收到秘书长的通知后,退会立即生效。退出国际赛联的任何成员必须立即退出亚赛联。
第12条 会费
团体会员和准会员应交纳年度会费,会费金额由代表大会决定。因财政年度从4月1日开始,所以每个成员必须在5月30日前交纳会费。
对拖欠会费的会员,执委会通过表决暂时停止其会籍或开除其会籍或停止其参加亚赛联的活动。
第三部分 管理机构
第13条 管理机构
亚赛联的管理机构包括:
a)执委会;
b)代表大会
第14条 执委会
执委会包括下列名誉官员:
1、1个主席
2、4个副主席
3、1个秘书长
第15条 执委会职责
执委会职责是:
1、按照本章程第二条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实现亚赛联目标。
2、确保代表大会的所有决议得到很好的实施。
3、组织亚洲锦标赛和亚运会的成年和青年的赛艇比赛。
4、设立委员会并任命委员会主席。
5、准备和发布代表大会通知。
6、向所有成员通告亚赛联的所有事务。
7、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对拖欠会费的会员,暂时停止其会籍或开除其会籍。
8、核查上交的入会申请书等文件并向代表大会推荐。
9、负责管理对所有亚赛联的日常工作。
第16条执委会会议
执委会由主席或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召开。多数执委会成员或其委托人的人数应构成法定人数。所有决议必须通过大多数执委会成员或其委托人的表决。表决票相同时,主席有决定权。允许执委会成员由委托人代理投票表决,除非主席要求执委会成员亲自到场决议。
第17条主席
主席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他要主持代表大会和执委会的会议。当代表大会和执委会的表决票相同时,主席有决定权。
第18条其他管理人员
以下管理人员也是执委会成员。除第四个副主席以外,其他成员都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
1、四个副主席。其中一个由主席指定为高级副主席,当主席不在时,行使主席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个副主席应由会员委任,经代表大会确认。这个副主席的国家或地区将举办下届亚运会赛艇比赛。如果这个主席是由举办下届亚运会的会员选举出来的,或从代表大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安排亚运会赛艇比赛,那么第四副主席的职位将空缺。
2、秘书长应是主席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在代表大会和执委会上做记录,执行执委会指派的职责,行使执委会赋予的权力。他同时也担任亚赛联的司库职务。
第19条空缺
万一管理职位上有空缺,则采取以下步骤填补空缺,其任职完当前这个任期。
1、主席的位置由主席指定的高级副主席填补(见第18条(1))。如条件不具备,可由最年长的副主席填补。
2、秘书长的位置由主席任命的人填补。
第20条选举
主席、副主席(除第四个副主席)(见第18条(1))和秘书长应由代表大会选出,任期4年。主席和秘书长不能连任,而副主席可以连任,但仅能连任到第二个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候选人必须由团体会员提议。未经团体会员提议的个人没有资格参加选举。获得大多数有效选票的候选人当眩如有必要进行额外投票,最低票数的候选人停止下一轮选举。但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人都是最低票数,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第四部分 代表大会
第21条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是亚赛联的最高权力机构:
1、通常代表大会应每年在亚洲赛艇锦标赛或亚运会赛艇比赛地召开。
2、当执委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特别代表大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会员给出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的理由时,则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第22条出席会议
主席应主持代表大会,如果他不在,由副主席主持。
每个团体会员有权委派两个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每个准会员都有权委派一个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执委会批准其他组织的个人或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部分或所有代表大会。
第23条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按照会员最新的地址邮寄给所有会员。在代表大会前至少30天宣布代表大会的议程。
第24条议程
在代表大会开始前的相关事务有:
1、会议的开幕仪式。
2、审查代表资格和确认代表的权利。
3、通过上届代表大会的备忘录。
4、颁发亚赛联的荣誉奖章。
5、主席报告----包括会员国为实现联合会的目标做出的努力和进展。
6、通过上一年的财政报告。
7、通过目前财政年度的预算。
8、各委员会主席报告。
9、下一届年度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和日期。
10、亚洲成年、青年赛艇锦标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
11、任命代表审计本财政年度的账目。
12、决定年度会费。
13、有关会员的申请报告和就此进行的投票表决。
根据章程有关规定,执委会可按需求增加下列会议内容:
14、章程的修改。
15、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选举。
16、个人提案。
第25条 个人提案
成员的个人提案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60天以书面形式交给秘书长,以便于在代表大会上考虑。
第26条 法定人数
在代表大会上的大多数成员代表或其委托人的人数应构成法定人数。允许委托人参加投票,除非执委会要求代表必须亲自出席。
第27条 表决
根据第26条,每个代表有权亲自或通过委托人表决,但只有一票。所有决议,除非章程另行规定,都应采取投票表决,根据多数票做出决定。如果票数相同,主席有最终决定权;如果主席不在,高级副主席由最终决定权。
第28条 更改
只有在代表大会的投票中获得三分之二的代表(或其委托人)的赞成票,才能更改章程。
第29条 生效日期
决议、选举和章程修改的有效日期除非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外,都立即生效。
第五部分 委员会和赛艇比赛
第30条 委员会
执委会应设立委员会,在章程的第2条说明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委员会主席由执委会委任,任期4年。
第31条 亚洲赛艇锦标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
代表大会决定亚洲赛艇锦标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的时间、地点、日期和船艇的级别。原则上,在奇数年且每两年举办一届亚洲赛艇锦标赛(成年),每年举办一届亚洲青年赛艇锦标赛。
第六部分 附加条款
第32条 解散
亚赛联的解散只有在为此目的专门召开的特别代表大会上,经五分之四的会员代表或其委托人的有效票通过才能生效。在为亚赛联的解散而召开的特别代表大会的投票中,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组成的法定人数被授权投票是必要的。如果解散,亚赛联的资产在偿还完所有债务和因解散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平均分配给解散会上的各个会员。
第33条 账目的审计
秘书长负责记录明确而清晰的账目,在每年的年度代表大会上由一个委任的代表进行查核。亚赛联的财政年度为期12个月,从4月1日开始到第二年3月31日。
第34条 结束语
本章程于1982年11月3日立即生效。在印度斋浦尔,其生效日期为他们在特别代表大会上的通过日期。
1986年9月24日在韩国首尔召开的第4届代表大会、1989年11月3日在印度昌迪加尔召开的第7届代表大会、1994年10月6日在日本福山召开的第12届代表大会、1995年10月14日在中国上海召开的第13届代表大会、1998年12月17日在泰国芭堤雅召开的第16届代表大会、2003年9月26日在中国召开的第21届代表大会,章程的修改均立即生效。
章程应补充赛艇规则、亚赛联赛艇锦标赛规则和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规则。
亚洲赛艇联合会
主席 Han Young-Joon 秘书长 Yoo Hyeok-Keun
亚洲赛艇协会章程附则
1、(第7条—会员)名誉会员
代表大会可向为赛艇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前任官员授予名誉理事。他们以名誉理事身份进行活动。
2、(第13条—管理部门)费用
一般的管理费用都由亚赛联支付,年度预算和财务决算都应报告代表大会,并要得到代表大会的通过。
3、(第25条—个人提案)代表大会上没有提出的某个联合会的提案
在代表大会议程上,如果某个联合会提出的提案没有列入议程,但如果执委会的其他联合会认为需要的话,这个提案应拿出来讨论。
4、(第30条—委员会)委员会
根据章程第30条,执委会设立的委员会应由4到7个成员组成(包括主席)。原则上,每个委员会成员来自不同的联合会,所有委员都由执委会任命,任期4年。每个委员会包括以下内容。
1、赛艇委员会
2、裁判委员会
3、竞赛委员会
4、轻量级委员会
4.1. 委员会职责。
4.1.1 每个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和所要求的其他报告。
4.1.2 每个委员会原则上应至少每年开会一次。
4.2 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A. 赛艇委员会
1. 职责的总范围
1.1 对亚洲赛艇锦标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的航道、技术安装、比赛的组织的水平等进行监控和提出建议。
2. 具体目标和工作。
2.1 保持和提高亚锦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的设施和比赛航道的标准。
2.2 与裁判委员会合作,保持和提高亚锦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的组织水平。
2.3 建议执委会对亚锦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的航道、技术安装和设备制定最低标准。
2.4 执委会参观和检查航道。
B. 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应持有国际裁判员证书。
1. 职责的总范围。
1.1 促进整个亚洲的裁判员水平。
2. 具体目标和工作。
2.1 确保亚锦赛和亚运会的所有赛艇比赛按照亚赛联的比赛规则进行。
2.2 为亚锦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挑选裁判。
2.3 为裁判员组织讨论小组
2.4 促进和提高亚洲裁判水平。
2.5 就如何改进亚锦赛和亚运会的组织水平,向执委会提出建议。
C. 竞赛委员会
1. 职责的总范围
1.1 增加赛艇比赛,尤其是亚锦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的参加人数。
1.2 提高赛艇的竞赛水平。
2. 具体目标和工作。
2.1 就有关亚锦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的项目、船艇级别和种类,向执委会提出建议。
2.2 就促进和发展会员联合会的赛艇比赛,向执委会提出建议。
2.3 为促进赛艇运动的发展,包括教练研讨会、培训班和课程的组织和协作,鼓励教练间的交流和交换。
D. 轻量级委员会
1. 职责的总范围
1.1 促进轻量级赛艇运动的发展。
2. 具体目标和工作。
2.1 向执委会报告在亚锦赛和亚运会赛艇比赛中轻量级项目的参加水平,这一年的参加情况以及在世界赛艇锦标赛和奥运会赛艇比赛中亚洲轻量级队员的比赛成绩。
2.2 就亚洲轻量级比赛项目和比赛的发展提出建议,与竞赛委员会协作,提高轻量级的水平。
5、结束语
1985年11月1日在香港召开的第3届代表大会上通过了这些附则,并立即生效。1998年12月17日在泰国芭堤雅召开的第16届代表大会上,这些附则经修改并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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