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艇竞赛裁判工作指南_行业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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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艇竞赛裁判工作指南
陈春新、孙忠惠、黄其梵、魏 山
谢妹晖、陆江山、吴阿强等
中国赛艇协会
二00二年四月 北京
绪言
赛艇裁判员的基本素质
一、赛艇竞赛规则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赛艇裁判员应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为竞赛的顺利进行和促进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作出奉献。
二、赛艇竞赛规则第七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赛艇裁判员要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规则和裁判法、掌握竞赛规程要求,明确岗位责任。
2、执行裁判工作时,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3、精神饱满,衣着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作精神文明的表率。
4、注意安全,遵守纪律,克服困难,为比赛顺利完成尽职尽责。
三、赛艇裁判员的工作有它的独立性,但更重要的是整体的协作性。因此,要相互尊重,不搞宗派活动。
四、赛艇裁判员有技术等级制度。分为:国际级、国家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和荣誉裁判员。荣誉裁判员一般只授予在赛艇裁判界德高望重的全国资深裁判员,它的管辖权在国家体育总局。
五、赛艇裁判员有晋级制度。一般来说三级裁判员担任二年以上,方可晋升为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要三年以上可晋升为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要三年以上可晋升为国家级裁判员。必须指出的是,这些晋级并不单单指年限,年限仅仅是一个条件,其他条件还有:必须经常参加赛艇工作。且表现良好,通过相应的学习和考试方可晋级。而国家级裁判员的学习和考试,必须由省一级协会推荐,由中国赛艇协会组织进行。同样地,国际级裁判员的学习和考试,也是由中国赛艇协会向国际赛艇联提出申请和报名,由国际赛联组织进行。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中国赛协和国际赛联并不和裁判员本人发生联系,这些活动必须通过当地赛协向中国赛协和国际赛联提出申请,由他们决定怎么办。这是组织行为,面不是个人行为。
六、赛艇裁判员有奖惩制度。在比赛期间可结合“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进行奖励。赛协和国家体育总局也会在适当的时候集中对一些表现好的裁判员进行奖励。裁判员表现不称职的和触犯国家法律时将受到处罚,它可以是:指出、批评、警告、降级、停止工作,直至除名。
七、裁判员必须照规定进行注册。未经注册或注册失效的无权参加裁判工作。一般裁判员在二年内没有参加裁判工作或没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班,应视为自动失去裁判资格。
八、裁判员在参加竞赛工作时,可以从竞赛组织部门获得适当的津贴。
赛艇裁判员的优良传统
一、赛艇是一个比较艰苦的项目。每一个赛艇裁判员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克服困难,搞好工作。
二、赛艇裁判员是非常辛勤的。赛艇比赛场地非常之大,裁判器材又多,经常要肩背手提,有时甚至要亲自动手参与场地布置和器材架设。这无论对新、老裁判员都是一个考验。
三、赛艇裁判员又都是非常淡泊名誉地位的。这在国际、国内都是有目共睹的。不管他们原来是干什么工作的,来到赛场都是普通一兵。
四、赛艇裁判员是非常勤奋好学的。除了学习规则、规程、裁判工作细则以外,作为高水平的裁判员还要努力勤奋地学好文化科学知识和外语。
五、赛艇裁判员还是自觉遵纪守法的典范。
六、赛艇裁判员又是一个团结的整体。正赛艇项目一样,只有大家一条心,才能前进共方向。
赛艇运动的项目特点
一、赛艇运动是运用人力操桨,由一个或多个桨手坐在舟艇上背向艇的前进方向,通过桨的简单杠杆作用来推动舟艇前进的运动。舟艇上可有舵手或无舵手。
二、赛艇竞赛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无论是水的质量、比重、风向、风速,或是流速、波浪都会影响到桨手的技术发挥、运动成绩,甚至于影响到运动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赛艇的器材,舟艇、桨的运输、管理都有很复杂的困难。例如:舟艇、桨的价格非常昂贵,另部件又很多,舟艇、桨既长又易被损。所以,无论是运输、搬运、安置搁放都要非常细致小心,防止损坏和意外。防风、防火、防损坏都非常重要。
四、赛艇运动是水上项目,规则又规定水深不得少於二米。俗话说“水火无情“,特别是运动员在比赛激烈、精力和体力消耗极大时更要防止和注意舟艇碰撞和翻艇落水现象的发生。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安全是第一位“的。
五、赛艇运动的竞赛编排方法经过百余年来的积累和改进,有自己独特的淘汰系统。它是结合赛艇比赛的特点,避免了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很科学地保证了优秀舟艇在竞赛中获胜的机会而制订了严密的编排系统。
六、赛艇运动员的个人前途是我国特有的国情。作为裁判员的奉献要体现在对比赛的负责,对运动员的辛苦劳动尊重。必须理解运动员成材之路实在艰辛,这里面凝聚着国家、运动员、教练员、家庭和无数人的心血和期盼。决不能因为我们裁判工作的失误,而使我们的事业受到损失。
一 、竞赛裁判委员会
1.裁判委员会的组成
裁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
发令员;
起点裁判长;
航道裁判员;
检查裁判长;(包括检录裁判长和编排记录长)
终点裁判长。
2.裁判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赛艇竞赛裁判工作指南

3.裁判委员会的资格
全国比赛,裁判委员会的组成必须是国家级裁判员。
省市比赛,裁判委员会的组成必须是一级裁判员及以上级别。
4.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由大会主办单位聘请。一般是由相当资格的负责人和资深裁判员组成。在全国比赛中通常应由中国赛协官员、当地体育行政长官和国家级裁判中的资深裁判员担任。本届大会的具体执法裁判应回避,尽量不再兼任仲裁委员。
二、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
1.职责
2-1-1总裁判长的工作有二个负责。即对组委会的负责和对裁判工作负责。
2-1-2总裁判长有二个最后决定权。即对比赛的结果和裁判员意见不一致时的最后决定权。
2-1-3总裁判长可以根据规则和规程,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是,不能修改规则和规程。
2-1-4总裁判长可以分配和调动裁判员的工作和岗位。
2-1-5总裁判长应该受理来自运动员和代表队的申诉意见,并在了解情况后作出答复。
2-1-6总裁判长可以根据规则和规程对违规的运动员作出处理。这处理可以是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
2-1-7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的分工:
总裁判长:负责全面的裁判工作。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负责裁判工作。
在全国比赛中通常要安排一正二副或一正三副的总裁判。并且最好安排一位来自赛区的裁判担任该工作。
2-1-8副总裁判协助总裁判工作,在总裁判缺席时,代理其工作。
2.赛前工作
2-2-1领导编排人员编制秩序册。
2-2-1-1在竞赛部门领导下审核报名单
审核报名单要注意报名是否符合规程的规定,如:报名时间、人员数量、参赛项目、兼项限制、参赛资格、年龄限制、健康规定,字迹能否辩认。如有疑问要立即与主办单位和报名单位进行联系和确认。
2-2-1-2编排秩序册
2-2-2检查场地、设备
总裁判长应在赛前检查场地、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报告有关部门解决。为此,总裁判长通常应提前到达赛常提前的日期,应视比赛的性质和赛场的条件和组委会相议后决定。
2-2-3裁判员的学习和分工
裁判员一般应比运动队稍早到赛会报到。目的就是为学习和熟悉工作环境和条件,做到心中有数。学习的重点是规则和规程,尤其是规程中的特定部份。裁判员要对本次分配的执法岗位的规则和裁判法了然于胸。国内比赛要与国际比赛逐渐接轨。所以,裁判员要有能力胜任每一个工作岗位的执法。赛前学习要统一大会执法尺度。
2-2-4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应由大会竞赛部门主持。
联席会议一般安排在运动队报到日期后举行。出席会议的除了竞赛部门负责人外,裁判委员会和各代表队的教练员均应参加。联席会议也应邀请仲裁委员参加。
联席会议的内容,应由竞赛部门负责人解绍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然后由总裁判长报告大会裁判工作的依据、原则和工作方法,裁判长的分工。并解答各队提出的有关裁判工作的问题。
裁判长还应主持抽签工作。确定每组比赛之间的间隔时间。
国内比赛一般还安排实习赛,以此让各代表队熟悉裁判工作特点并检查协调各部门裁判之间的配合。
3.比赛中
2-3-1赛前三十分钟与各岗位裁判联系,检查裁判员是否到岗,处置意外问题。
2-3-2比赛时关注比赛的全部过程。
2-2-3随时处理比赛中的问题。如:裁判执法的规范与否,桨手的犯规处理,成绩审查签署以及接受抗议申诉等。
2-3-4会议
每场最后一项比赛后二十分钟,按惯例应有一个裁判委员会、教练员碰头会。听取各代表队对比赛的意见并对本场比赛进行小结。如有不同意见也要协调处理。
在比赛期间,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裁判员或裁判委员会会议。裁判长会议可利用工作餐时进行。总之如非必要尽量减少会议,即使有会议也尽量简单明了。
4.赛后
2-4-1裁判长在赛后要宣布比赛结果和签署成绩册。
2-4-2裁判长有责任在最短时间内,向主办单位写出裁判工作书面报告。最好能对裁判员的工作情况作出简短评语,以便供赛协对裁判员的使用、考评、晋级时作参考。
三、检查委员会
1.职责
3-1-1编排组
3-1-1-1编排记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负责秩序册的编排、竞赛分组、比赛成绩处理和成绩册编制。
3-1-1-2负责竞赛抽签。
3-1-1-3受理替换运动员的申请。
3-1-2检查组。
3-1-2-1检录人员负责舟艇、桨、轻量级运动员、舵手、加重物的赛前赛后检查。
3-1-2-2检查运动员的证件、服装、多人艇的运动员的组成。一般应照相。
3-1-2-3配合兴奋剂的检查。
2.编排组
3-2-1赛前审核报名单、编制秩序册。
3-2-1-1审核报名单的依据是规程和补充规程。程序是首先检查报名单送出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其次是凡参赛运动员必须进行注册,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如:男、女运动员人数、体重级别、兼项限制、教练员、领队人数。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木工等等。如有年龄限制尤要注意,是否允许超龄。第三,报名单的字迹是否能辩认无误。如有必要,可对以前参赛过的名单进行对照,以免发生姓名、年龄、单位上的误差。在审核过程中若有疑问,应立即与报名单位和主办单位进行联系,力求在编制秩序册之前得到纠正。
3-2-1-2在审核报名单的同时应制出二张统计表。一张是报名参加比赛人数统计表;另一张是报名参赛舟艇统计表。这是二张非常重要的统计表,而且都应该编制进秩序册。
人数统计表最好能把超编人员和性别,尤其是民族也要统计清楚。以便大会接待部门作出安排。
3-2-2-1秩序册的内容、次序
封面
竞赛规程、补充规程和通知
组委会名单
大会办事机构名单
裁判员名单
仲裁委员名单
各代表队名单
竞赛人数统计表
竞赛舟艇统计表
大会日程
竞赛日程
赛场位置图
赛场平面示意图
训练航道规则图
比赛航道规则图
授奖航道规则图
备注、记事……
3-2-2-2编制秩序册的要求
封面要求简洁明快、具有项目特征和地方特色。文字要有大会名称、日期、地点、主办、承办单位。最好有会标。
秩序册的内容部份要反复核对,力求做到准确无误。选择的字体、字型要统一美观,醒目清晰。
图表的比例要恰当,线条要清晰。在平面示意上最好有交通、医疗、生活设施等内容。
3-2-2-3秩序册的校对和付印
秩序册要非常认真仔细地用原始稿校对,名单要对照报名单。
最后付印之前必须经由组委会负责人签字后,才能交付印刷。
3-2-3接受换人申请和抽签
3-2-3-1接受换人申请
赛艇比赛换人是允许的,但要符合五个条件:
必须是已报名的运动员;
单人艇不能换人
多人艇运动员最多只能替换一半;
同项目的多人艇运动员不能互换;
不能弃权一项去替换参加另一项比赛。
换人应由教练员提出书面申请。编排组核对报名单后。凡符合规定的方能办理换人手续。换人一般应在预赛抽签前进行,抽签后不能换人。特殊情况,因事故或急病,经大会医务组认定,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替换。如果该被替换下的运动员,即使恢复了比赛能力,也不能继续再参加比赛。
3-2-3-2抽签
赛艇比赛的抽签,有预赛抽签和复、决赛抽签。复、决赛抽签在规则中已有详尽的规定。现在的比赛一般都用计算机随机抽出编排方法。而航道的分配,应由舟艇在上一轮比赛中的名次来决定,名次最优的应取得有利的航道,一般是中间的第三、四道,次优的排在第二、五道,最后要排在第一、六道。
预赛的抽签一般安排在赛前的教练员、裁判员联席会议上进行。由组委会官员在场监督,总裁判长主持,编排组具体操作执行。仲裁委员通常也在场观察。
抽签的程序最好按规程规定的项目比赛次序逐项抽签。每项目抽签之前应对报名舟艇数和桨手组成进行确认。如有变化,应确定项目的分组和办理换人手续。当确认无误后,就可以邀请某一队的官员进行该项目的分组、分道抽签了。当抽出的第一条艇,即为一组一道,然后为一组二道,直至该组抽完。接着再抽出二组一道、二组二道……余此类推,一直抽完该项目的全部报名参赛舟艇。该项目抽完后,应由编排组全部当众复颂一遍,并准确登录。此时,方可另换一个项目进行抽签,程序照旧,直至抽完全部比赛项目。抽签的官员代表应多邀请几位。尽量避免由一位代表抽全部项目,以示公允。
抽签时,若某些项目的报名艇数,不是六的倍数时,应注意按规则进行航道分配。如应该空道时,编排组要提清注意,不要抽入舟艇。
3-2-3-3抽签的工具
磁性板、磁条、写有队名的标枳、暗袋和难有辨认暗记的签(如:球、扑克牌等)。最好能使用计算机和投影放大仪进行抽签。
3-2-3-4提供给代表队的抽签文件材料按比赛项目次序的报名舟艇单位数和相对应的名单;空白的分组分道表格;如需要,还要有申请换人表格。
3-2-3-5编排组的分工
点名确认报名舟艇和运动员;
持暗袋接受抽签结果;
登录抽签结果;
监督抽签结果登录无误;
负责接受换人申请和确认换人有效。
3-2-4编排实习秩序表
参加赛艇竞赛的运动员、裁判员,包括赛场和器材都需要磨合。所以,赛前的实习赛很有必要。实习赛的编排原则是:凡是报名的项目和参赛队尽量都能照顾到。尤其是单人艇和人数最多的多人艇都要安排。项目的出现和时间最好能与大会规定的情况一致。这有利于适应比赛环境。
3-2-5编排组在抽签完毕后,应尽快将预赛秩序单准确打印,交竞赛组分发。
3-2-6赛时,编排组要做好比赛成绩处理和复、决赛编排工作。
成绩处理既是运动员比赛的结果,又是复、决赛编排的依据。所以,一定要准确、迅速。准确是第一位的,只有准确、才能迅速。
复、决赛编排必须严格按规则执行。如用人工编排,要制作运动员卡片,填上该轮比赛名次、成绩,按规则规定的分组分道码放。人工抽签要有监督,防止舞弊。
3-2-7赛后,编排组要编制成绩册
成绩册可根据竞赛规模或简或详的编制。一般大型比赛的内容有:
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
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裁判员;
团体名次表;
金牌榜;
各单项前几名名次表;
各单项全部名次表;
分场比赛的各组成绩公告
总成绩册应有总裁判长签名。
3-2-8表格
赛艇比赛有其项目的特点。所以,应该有专用表格。如:抽签表、换人表、途中犯规报告和图示、运动员体重检查表、舟艇重量检查表等。
3-2-8-1秩序单
每组秩序单上应注明比赛序号、项目、赛次、比赛时间,录取几名参加下一轮比赛,后几名应参加什么比赛。
3-2-8-2成绩公告
每组比赛都应有一份成绩公告。
公告的内容是名次、姓名、单位、航道及备注。
备注栏要记录下比赛中的情况,如:弃权、犯规等。
3-2-9成绩册的发放
成绩册可采用分场发放,各代表队自行装订的办法,由编排组提供封面。最后,编排组只需装订适量的成绩册由竞赛部门进行处理。
3.检查组
3-3-1检查组在赛前检查舟艇、运动员和照相。
检查舟艇可采取全部检查或抽查的方式。采取何种方式按组委会的要求做。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检查组应将磅称安置在停艇坪,供运动员自查和裁判检查。凡是检查的舟艇,都必须做好完整记录。记录的内容有单位、艇种、重量及长度。
赛前照相时,运动员应按桨位排列,并穿着比赛服装,持项目、队名牌。
3-3-2临赛时,检查组应严格按规则规定的时间段内对轻量级运动员和舵手进行体重检查并记录在案。轻量级多人艇运动员要注意桨手体重和桨手的平均体重。
轻量级运动员的体重不得超过标准。舵手的体重不得低于标准,但可以用加重物来弥补其不足的重量,加重物不得超过五公斤。
所有的运动员在称体重时,至少要穿比赛服。
3-3-3比赛舟艇下水时,检查裁判要对舟艇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艇首应安装安全球和航道牌;
艇上不能配有用于接受来自艇外指导的无线电装置;
脚蹬架必须能保证运动员在意外翻船时轻易蹬离舟艇;
艇和舵手是否带上应配的加重物;
艇壳外是否涂抹上能改变水的自然状态的物质。
3-3―4舟艇离码头前,检查裁判要按相片核对桨手和桨位,并检查运动员的着装是否一致。
3-3-5赛后,检查裁判有权对比赛舟艇和运动员进行抽查
抽查的内容可以有:
桨手的组成;
加重物
舟艇的重量;
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或拒绝检查的都要被取消比赛资格。
3-3-6舟艇的重量,只包括舟艇的固定部分。不包括桨和电子设备。
3-3-7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可由检查裁判协助兴奋剂检查人员时刻伴随,沿途不得接受任何食品、饮料及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物质,即使是上厕所也必须伴随,直至送到检查站为止。
3-3-8检查裁判还可以配合发奖。
3-3-9检查裁判所需要的器材
办公用品、桌、椅、晴雨伞;
航道牌不少于十套;
称重衡器,至少应保证人与艇都够用;
称船架和测量桨叶厚度的卡尺;
加重物,至少应有不同重量的几套;
照相机及相册;
大钟、喊话器、电话或对讲机及大黑板。
3―3-10检查裁判的分工
所有上、下水码头都应有裁判。发、收航道牌至少要有二名裁判。称重时至少要有二名裁判,以示公允。检查裁判最好能有女性。
3-3-11检查组一旦发现有舟艇弃权或迟到,肯定无法比赛,应立即通知起点和总裁判。同样,检查组认为有舟艇犯规要取消比赛资格时,也应立即通知终点和总裁判。
四、起点裁判
1.职责
4-1-1领导取齐员、扶船员、百米区裁判员做好发令前和发令后的裁判工作。
4-1-2指挥取齐员和扶船员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将比赛艇在起航线排齐。
4-1-3 及时通知发令员舟艇已经排齐,并判断舟艇有否抡航
4-1-4监督百米区裁判员正确判断在起艇区内有否舟艇示意器材损坏。
2.起点裁判的工作程序
4-2-1起点裁判要指挥扶船员将扶船平台移动到该项目比赛舟艇的适当位置。
4-2-2当“还有二分钟”时,扶船员应能控制住艇尾。
4-2-3“还有二分钟”时,起点裁判要和取齐员指挥扶船员移动舟艇,使其艇首在起航线排齐。
4-2-4舟艇排齐后,起点裁判将白旗面向发令员充分展开,另一手持红旗垂下备用。此时,仍需要目不转睛地注意着舟艇的排队情况。
4-2-5当起点裁判发现舟艇排队又不整齐时,应缓缓将白旗放下,同时指挥扶船员迅速将舟艇重新排齐。然后,再举起白旗。
4-2-6当起点裁判发现有舟艇在发令员发出动令前或发出动令时划动舟艇,都被视为“抡航”。所有舟艇只有在得到出发动令后,才允许划动舟艇。
4-2-7舟艇正常起航,起点裁判的白旗仍将举着,直到该组全部舟艇划出百米起航区后,方可收回白旗。因为在百米区内收回白旗,可能会被认为有情况发生,面影响比赛。
4-2-8-1“抢航”发生后,起点裁判就收回白旗,并举起红旗缓慢而幅度较大地摇动红旗,以召回所有已出发的舟艇。
4-2-8-2起点裁判应通知发令员是哪条艇抢航,由发令员宣布“抢航警告”。
4-2-8-3起点裁判应将犯规舟艇登录。
4-2-8-4起航后有一条或几条艇是第二次“抢航”,可以不召回。由起点裁判通知航道裁判取消他们的比赛资格,并令其退出航道即可。
4—2—8—5 只有起点裁判员有权判断“抢航”。
4-2-9如发现在起航区有舟艇举手示意器材损坏,起点裁判应观察航道裁判有无反应,确认器材损坏是在百米区内,起点裁判也要摇动红旗。
3.裁判之间的配合
4-3-1起点裁判应与取齐员在一条起航线的延长线上。取齐员在前且稍低,起点裁判的位置则应高而后。
4-3-2通过取齐员与扶船员进行联系,指挥舟艇的排齐,最好用无线电。
4-3-3起点裁判与发令员的配合应非常主动默契。在每个项目比赛开始前,应由取齐员迅速指挥扶船平台移动到适当的长度位置。
“最后二分钟”时,应注意舟艇是否就位,对迟到的舟艇要通知发令员给予“警告”。
发现抢航,首先摇动红旗进行召回,再通知发令员该警告哪条舟艇。
4-3-4起点裁判应及时通告终点和总裁判在起航区发生的“抢航”、“取消”、“器材损坏”、“警告”等情况。
4-3-5注意来自检录裁判舟艇下水的报告,尤其是未下水的比赛艇或虽已下水,但迟迟未到起航区的舟艇。以有利于控制比赛时间和及时发现意外。
4-3-6应尊重航道裁判的意见。除了“抢航”以外,只有航道裁判才能在起航区内自由巡视。所以航道裁判最有发言权。
4-3-7起点裁判可以决定在风浪较大,舟艇难以排齐时,采用“快速起航”
4-4 器材
红、白旗各一面,电话和对讲机,和扶船员的通讯设备,风速仪。
修理工具。起点摄录设备。
办公用品及桌椅。
4-5 起航区的器材损坏
在起航区内,舟艇器材损坏可以中止比赛,进行修理和调整。
4-5-1器材损坏是指艇、桨的损坏,而不是器材的使用发生故障。
4-5-2发生了器材损坏,运动员应举手示意,由航道裁判驶向损坏艇。确认是否需要修理和需要多少时间才能恢复比赛。
4-5-3器材损坏要给予一次延误比赛的警告,相当于“抢航”。如果该艇已经有了“警告”可不再追加处罚。如果是投机取巧应立即取消比赛资格。但器材发生使用故障,如滑座脱轨、螺母松动、桨栓跳开之类故障,将给予“警告”。
4-5-4由于器材损坏而中止比赛,起点区的裁判可根据舟艇恢复比赛能力的时间,决定重新开赛的时间。如时间较长,应通知其他舟艇返回船库休息。时间的更改必须报告总裁判长的同意,并通知其他各部门的裁判,特别是该组的所有比赛舟艇。
4-6-1扶船员的工作应在该项目开始前移动扶船平台至该艇种的适宜长度。为此,扶船员要在扶船平台上留好各类艇种的长度记号。
4-6-2扶船员要在舟艇靠近扶船台前作好接艇准备。“还有二分钟”时,扶船员必须用俯卧姿势,双手扶牢艇尾。并在取齐员的指挥下,前后移动舟艇至排齐位置不动。扶船员还要协助桨手调整舟艇至与航道平行的位置。当该道舟艇被“警告”后,扶船员应在该航道标牌上挂上记号,此示警告。通常是挂一个红球。
4-6-3扶船员的工作姿势和手势
扶船员在扶船平台引桥上应采用卧姿,伸出双臂用双手轻轻扶稳艇尾。注意不要影响艇的舵和舵绳。在听到出发讯号后,就迅速松开双手,并扬起双臂至侧平举位置,显示出对舟艇无任何推、拉行为。
4-6-4在无扶船平台的赛场,扶船员也必须用双手扶稳艇尾,听到出发信号后,也必须扬起双臂,以示公正。
4-6-5扶船员最好有能听清取齐指挥的耳机,尽量减少赛场的噪音,以创造平静的赛场气氛。
4-7 百米区裁判员
有条件的赛场,应该设立百米区裁判员。如无百米区裁判员,应由航道裁判员,根据百米区浮球和百米区的两侧红旗来判断舟艇发生器材损坏的地点。
4-7-1舟艇出发时,百米区裁判员应站立目迎比赛舟艇的来到,并始终注视着桨手的动作有无变化。一旦发现异常,桨手举手示意时,应立即摇动红旗。反之,在最后一条舟艇的艇首通过百米区后,便结束了该组的任务。不必有任何讯号。在百米区外,不必理会。
4-7-2百米区裁判员只需要一面红旗和椅子、遮阳避雨桑
五、发令员
1.职责
5-1-1负责指挥在起航区域的全部舟艇,尤其是他们的安全。
5-1-2组织比赛舟艇进入指定的航道。只有发令员通知后,比赛舟艇才能进入自己的航道进行练习。
5-1-3通告比赛项目和该组比赛出发前的剩余时间。
5-1-4检查参赛舟艇是否在“还有二分钟”时就位。对迟到艇,应给予警告。看到舟艇排齐的白旗信号后,应依航道次序点名。如遇桨手举手示意可稍等。
5-1-5及时发令起航。注意抢航信号,及时召回舟艇。并宣布被警告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名。
5-1-6遇到器材损坏时,宣布重新开赛的时间。
5-1-7遇到恶劣天气条件时,可宣布“快速起航“。并有权调整航道次序。
2.工作程序
5-2-1所有水面裁判,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尤其发令员的位置最高,又有扬声器。所以,理应在维护正常有序的水面秩序和运动员的安全方面多负些责任。
5-2-2发令员从上岗一刻起,首先要有效地控制水面秩序,发现任何可能影响比赛正常秩序的隐患,都有责任立即排除。
5-2-3发令员首先要检查通讯工具,以确保信息畅通。为此他要检查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如果采用灯光发令系统,他还要确保该系统可靠无误。
5-2-4发令员与助理发令员要有分工,发令员负责点名、发令、召回,助理发令员负责打召回铃和协助发令员工作。
5-2-5发令员在比赛开始时,应首先宣布项目名称赛次和组别,然后宣布距离比赛开始的时间,再通知队别,最后宣布该队应进入的航道。
它的工作流程为项目赛次组别→时间→队名→航道。
5-2-6从最后五分钟起,应进行每分钟倒计时报时,最后二分钟各艇必须就位,如未就位,就应给予“警告”。
5-2-7发令员视航道情况,可允许比赛舟艇提前进入比赛航道。进入航道的次序可采取先到先进,但必须进入指定的航道。如进入航道的时间有充裕,发令员只需要报一次时间就可以了。只有在最后五分钟,才每分钟报时。
5-2-8“还有二分钟”,发令员确认所有舟艇已经就位后,应该注意起点裁判的排齐的信号。同时,他还应注意在起航区的其他舟艇的航道的安全。
5-2-9发令员看到起点裁判举起白色信号旗后,就可以进入发令程序了。
5-2-10发令员的发令程序为:依道次温和清楚地点队名。点名完毕后,应清晰地发出预备口令“Attention”。然后缓缓地将发令红旗充分展开举直,明显停顿,再次确认起点裁判取齐信号无变化,果断迅捷地发出“Go1的出发口令同时将发令红旗向一侧挥下。
5-2-11如果发令员发现起点裁判收回了取齐白色信号旗。
在点名时,应停止点名,等白旗出现后,再点名。至于是重新点名,还是继续点下去,应视停顿的时间长短而定,如果是瞬间可继续下去,反之则要重新点名。
点名完毕,准备发令时发现白旗收回,应停止发令程序,直至重新出现发令信号了。同样地根据中止时间的长短,可立即发令或点名后再发令。
发令红旗已举起,发现白旗收回,应慢慢收回红旗。切勿突然收下红旗,造成发令旗挥下的假象。
已经发令,并挥下红旗,又发现白旗收回,发令员应作召回准备。至于是否召回,应由起点裁判来决定。
5-3 召回
5-3-1“召回”是指舟艇出发以后,由于某些原因而必须重新出发的一个程序。它可以是“抢航”;在起船区有舟艇器材损坏;也可能在途中发生的意外而不得不进行的重赛。
5-3-2召回时,应左右大幅度地摇动红旗并摇铃。摇动红旗是停止比赛的信号,摇铃只是提醒注意。
5-4 抢航
5-4-1“抢航”是出发信号发出前划动舟艇的犯规行为。每条舟艇在比赛时只有一次“抢航”机会,第二次抡航,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5-4-2舟艇在比赛期间所受到的正式“警告”,都将被认为是一种“抢航”行为。即使不是在该艇出发时受到的“警告”,也将被带到他随接而至的比赛中。
5-4-3舟艇如果正常出发了,那未他曾受到的“警告”也随之消失。
5-4-4裁判员应认真记录下舟艇所受到的“警告”,并应该在该艇出发时再一次通知该艇,已经受到了一次“警告”。以免发生了二次“抢航”的情况。
5-4-5发令员宣布某艇“抢航”,应该在舟艇到达起航线时再进行。首先应该呼叫受罚队名,然后再宣布处罚决定。
它的程序是:呼叫队名→犯规原因→处罚决定。
5-5 重赛
5-5-1“重赛”是指重新出发比赛。它是在比赛中出现了不公平的情况后,不得不采取的行动。
5-5-2出现了“抢航”,应召回重赛。虽有某艇第二次抢航,应该被取消比赛资格,也必须在取消了犯规艇后,重新出发。
5-5-3由于某艇犯规,影响了另一条艇,而有其他因此取得了有利地位。视情况在取消了犯规艇后,召集有关艇进行重赛。不论是在途中,或者是已经划完了全程。发生了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情况,如障碍、危险等,应停止比赛,然后重赛。
5-5-4召回重赛一般是立即重新开始。但有时必须在延迟后进行。那未重开始的时间,需与总裁判长相议后决定,并必须通知到有关运动队和裁判等人员。延迟开赛的时间最迟应在本场比赛结束前进行。为了不影响整场比赛的原定顺序,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进行的重赛,通常是安排在本场比赛的最后一组。
5-5-5发令员通知运动员重赛时间最方便的办法是除了口头通知些外,可利用大黑板写上项目缩写和用大叉划掉原来的时间,再写上重赛时间。
5-6快速起航
5-6-1快速起航是由于自然因素而影响舟艇无法排齐时,采用的起航出发信号。
5-6-2起点裁判与发令员决定“快速起航”后,应先报告总裁和通报终点裁判。然后通知运动员“Quick Start!”
5-6-3“快速起航”时,发令员不用点名,直接呼叫“Attention”,然后举旗,迅速挥下红旗的同时呼叫“Go1
5-7准时发令
5-7-1通常情况下,发令员应严格按照秩序单的时间准时发令,尤其每场比赛的第一组务必争取准时发令。所谓准时发令既不能提前,也不能延误。为此,赛前各部门的裁判要按当地时间对表。
5-7-2要做到准时发令,起航区所有裁判之间的配合要非常默契。发令员对舟艇的控制非常重要,只有将比赛舟艇的运动控制好了,才能保证舟艇准时就位,也就有准时发令的条件。
5-7-3发令员要善于控制时间和运动员的情绪。时间有富裕,可缓慢控制舟艇。时间紧了,发令员要巧妙地同时指挥几条艇,缩短舟艇集结的时间,创造准时发令的条件。尤其在时间比较紧的情况下,发令员更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减少和避免运动员的抢航而影响准时出发。
5-8器材
带大叉的红旗一面、铃、大钟、大黑板、扬声器、对讲机、电话、办公用品。
六、航道裁判
6-1职责
6-1-1航道裁判要把运动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6-1-2赛前三十分钟清理航道和训练舟艇,督促参赛舟艇遵守航行规则。
6-1-3航道裁判要十分清楚每组比赛的性质(预赛、复赛……,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裁判艇的位置,及时准确地处理比赛途中发生的问题。
6-1-4航道裁判要配合起点裁判和发令员做好起航区的工作,以保证准时发令和正确起航。
6-1-5严密注意参赛艇在划行途中是否遵守规则。
6-1-6为保证全神贯注地执行裁判任务,在比赛中未经总裁判评可,裁判艇不得搭乘其他人员。在比赛期间,除裁判艇、救生艇和经批准的电视摄影艇外,不得有其他艇只在航道内行驶。
6-2航道裁判艇的位置
6-2-1发令前。“还有二分钟”,航道裁判艇要启动至起点裁判与第一道扶船员之间。随时注意舟艇排队的情况和起点裁判、发令员的动态。
6-2-2起航区要有备用艇随时准备应急。
6-2-3第三条裁判艇应在750米处待命。待一组比赛艇划过该处后,才缓缓驶向起点。
6-2-4第四条裁判艇应在1250米处待命,当比赛艇划过该处后,才缓缓驶至750米继续待命。如果组间舟艇拉开距离过大,裁判艇根据情况也可在不影响录取艇时驶开。
6-2-5航道裁判艇所在的位置,配合上分段计时裁判就能较好地控制整个航道。
6-2-6航道裁判艇的波浪对赛艇比赛很大。航道裁判要很熟悉摩托艇的波浪规律,尽量减少波浪对桨手划行的影响。
6-2-7一般情况下,航道艇不应超越比赛艇。
6-2-8即使裁判艇必须超越比赛艇,也要绕行尽量减少波浪的影响,尤其是横浪的影响。
6-2-9虽有舟艇可能发生聚集,但都不影响他们进入下一轮比赛,航道裁判不急于超越落后艇。但要密切注视事态的变化。
6-3航道裁判的工作原则
6-3-1航道裁判在执法时是不允许发生犯规现象的。他总是能在犯规出现萌芽状态时就排除隐患。
6-3-2航道裁判要熟悉运动员的划行水平和不同艇只的划行特点。在执法前就要有跟随预案。
6-3-3航道裁判要熟悉不同赛次的录取规则。能进入下轮比赛的名次是重要的,决赛中所有名次都重要,而第一名是最重要的。
6-3-4在复杂的情况下,哪儿艇只最多就驶向那儿,因为单个艇是不会犯规的。
6-3-5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或已经发生危险的地方,航道裁判必须出现在那儿。切记:比赛是可以重新开始的,而人的安全是唯一的。
6-3-6判断犯规的原则是谁犯规处罚谁。只有在自己航道的舟艇才没有犯规。都不在自己的航道划行的舟艇,发生聚集,通常划在前面的舟艇是犯规艇。
6-4出发时的跟随
6-4-1舟艇一出发,航道艇应迅速横向急驶入航道,然后居中尾随。
6-4-2起航瞬间,航道裁判要十分注意舟艇的划行异常情况。起航瞬间是舟艇最易发生器材损坏的时候。起航区内又是器材损坏申请重赛的保证。
6-4-3航道裁判在启动跟随时,要主动观察起点裁判、发令员和百米区裁判的信号,并作好召回的准备。
6-4-4如果不设百米区裁判,航道裁判要通过自己的观察判断舟艇器材损坏的区域。
6-5在途中
6-5-1根据规则,各艇“应在自己的航道内划行”。
6-5-2舟艇因为安全等原因,可以划出自己的航道,但不得妨碍在自己航道内正常划行的舟艇。
6-5-3舟艇划出自己的航道,但不影响比赛和安全,航道裁判不应干预。
6-5-4对伴划和非该组比赛舟艇干扰妨碍比赛的行为,裁判应令其停止。不服从劝告者,将给予“警告”处罚。
6-5-5比赛舟艇接受来自艇外的指导,不管是无线电遥控或是来自岸边的教练,都认为是犯规行为。
6-5-6虽然舟艇不影响其他艇,但可能发生意外或危险。艇道裁判必须予以指示,纠正其航向,直至回到安全航道为止。
6-5-7出现翻艇或运动员落水,航道裁判应全力抢救,直至救生艇赶到或运动员脱离危险后,方可追赶其他比赛舟艇。
6-5-8长距离比赛,弯道范围内不允许超越。在直道上超越时,前面的艇应向左侧让行,不让道发生聚集后,应判前艇犯规。
6-6 航道裁判举起红旗,意味着停止比赛。所有舟艇应停止划行。
6-6-1航道裁判若要指示某艇划向正确航道,应垂直上举白旗,呼其队名,然后将白旗倒向正确航道一侧平举。
6-6-2航道裁判若只要某艇停止划行,垂直上举白旗,呼其队名,然后指示“STOP”!令其停止。若该艇是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应令其退出比赛,从自由水域划回船库。
6-6-3若召回一组比赛舟艇,应摇响手铃,上举红旗左右挥动,并喊“Stop”。
6-6-4举旗的动作是:垂直上举,然后呼队名,接着宣告原因或用倒向一侧的旗语表达意思。
6-7到终点
6-7-1所有舟艇通过终点,裁判要确认各艇对比赛过程无异议后,再上举张开白旗,得到终点裁判的应答白旗后,方始返回。
6-7-2若有舟艇举手,航道裁判要驶近讯问有何问题。并应作出回答或记录下该艇的意见。
6-7-3若比赛中有犯规情况或有舟艇提出申诉。航道裁判应举出红旗,并驶向终点,递上犯规情况处理表和犯规现场示意图,交由总裁判裁决。
6-7-4航道裁判若没有收到终点的应答旗语,应驶向终点,了解情况。
6-7-5返回时,航道艇应走中央水道,然后再折向750米等候。以使波浪均匀地向两岸消失。
6-8与各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6-8-1航道裁判只能使用对讲机与各部门联系。
6-8-2航道裁判的联系语言要清晰、精练、扼要。
6-8-3航道裁判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补充,对困难的场面要遇事不慌、通力合作,共同克服。
6-8-4航道裁判要与摩托艇驾驶员相互沟通,双方要和谐理解,步调一致。一个好的摩托艇驾驶员就是一个好的航道裁判员。这对完成任务是非常有力的保证。
6-9 器材
6-9-1航道裁判的器材很多。计有红、白旗各一面,手铃,喊话器,对讲机,充电器、备用电源,表格,雨具。
6-9-2裁判工具要妥善保管、合理摆放、防止落水受潮。安放要稳固、顺手。
6-10 工作姿势
6-10-1航道裁判工作时,必须稳稳地站立,衣服、领带、帽子不要随风飘荡。
6-10-2航道裁判只有在返回和休息时才能坐下。
6-10-3使用旗语必须充分展开并规范。不得用旗杆对运动员指点挥舞。
6—10—4 航道裁判应成为遵守航道规则的表率
七、终点裁判
7-1职责
7-1-1终点裁判长要领导和分配终点裁判员的工作,包括摄像人员和电动计时人员。并在每组成绩记录上签字。
7-1-2用音响信号表示艇首已通过终点,并确定每条艇首通过终点的顺序。
7-1-3准确记录每条艇首通过终点的时间。
7-1-4长距离比赛中,负责判断终点端弯曲绕标的舟艇是否遵守划行规则。并作好记圈记录。
7-2工作程序
7-2-1“还有二分钟”时,全体计时员要肃静,全神贯注地等候发令。听到“Attention”时,要集中精力准备计时,听到“Go!”时启动计时器。
7-2-2收到出发信号后,迅速检查计时器是否启动,及时通知发令员信号收到。
7-2-3舟艇已经出发,信号没有收到,应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有许多,为记录方便,最好在整分钟时,重新启动计时器,最后加上遗漏的整分钟就可以了。
7-2-4同时开动二块计时器比较安全可靠。
7-2-5舟艇的艇首通过终点线时,应同时停止计时,并给运动员一个音响信号。
7-2-6当舟艇全部通过终点,对航道裁判的旗语进行应答。白旗表示无问题,红旗表示有问题。
7-2-7在有电动计时器时,应以电动计时器为准。
7-2-8在终点成绩单上记录下舟艇到达终点的名次和时间,填上风向风速并签字。如有犯规等情况,应交由总裁判长审核后签字。并应在该份成绩单上附上有关文件。
7-2-9对难以分辩的胜负,应查阅终点录像或摄影,并保留原始录像和照片。
7-2-10若收到运动员的申诉,该组成绩公告将缓发,待申诉处理有结果后,再签发。
7-3 分工
7-3-1所有终有裁判均应成阶梯状排列在终点延长线上。
7-3-2最靠近航道的应是控制音响信号的。
7-3-3终点裁判长应坐在中间,并控制红、白旗。也可由指定的裁判掌旗。
7-3-4至少应有二名裁判掌握计时器。
7―3-5包括终点裁判长在内,至少应有二人负责记录舟艇通过终点的名次。
7-3-6终点裁判中应有人兼管风速仪。
7-3-7终点裁判应和计时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发令信号。
7-3-8终点摄像应与裁判处于同一垂直平面上,且不应受到干扰。
7-3-9电动计时应不受到终点裁判的影响。
7-4 通过终点
7-4-1艇首触及终点线时,该艇已划完全程。
7-4-2有舵手的艇,舵手不在艇上,成绩无效。桨手不在艇上,成绩有效。
7-4-3舟艇偏离了自己的航道,在终点裁判视线以内通过了终点,成绩有效。
7-5 分段计时
7-5-1分段计时也是终点裁判。
7-5-2分段计时应记下舟艇通过分段的顺序和时间。
7-5-3应在500米、100米、1500米处设三个分段计时点。人工场地必须有分段计时。
7-6 长距离比赛计时
7-6-1长距离比赛以时间作为判断名次的依据。
7-6-2长距离比赛因运动员分批出发、实际划行的时间为记录时间减去延晚出发的时间。
7-7 器材:终点裁判的器材有:办公用品、计时器、音响设备、红、白旗、对讲机、电话、风速仪、终点摄像、望远镜、桌椅、晴雨散成绩报告单。
八、广播员
8-1广播员是竞赛现场的喉舌,她的工作好坏对竞赛的激励和渲染关系很大。
8-2广播员要准备和熟悉大会的宣传资料、运动员的背景材料,并准备好音乐。
8-3广播员要努力熟悉比赛过程,配合竞赛鼓励运动员们拼搏,鼓动观众为运动员的精彩表演加油。
8-4广播员应在“还有二分钟”时,停止广播。
8-5广播员应随着比赛的进程,及时介绍比赛的情况,激发起观众的热情。
8―6广播员应以公正的态度为所有运动员加油,而不应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8-7广播员宣告的成绩必须是裁判组提供的正式签署的有效成绩。
8-8广播员要大力宣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尚的体育道德精神。
九、抗议申诉程序
9-1运动员(队)有权对比赛的过程和结果提出异议。
9-2运动员对比赛过程提出异议,必须在通过终点后,尽快在水面向最近的裁判提出口头申诉。
9-3裁判应将运动员的口头申诉记录,尽快地交由总裁判长处理。
9-4提出申诉的运动员起水上岸后,应立即向本队教练说明原因。运动队认为有必要提出抗议,应在该组比赛后20分钟内,向总裁判长速交书面意见,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9-5裁判在接到运动员的口头抗议后,应将该组成绩缓发。
9-6总裁判长在接到书面抗议后,应在该场比赛结束后二小时内,对抗议作出裁决。
9-7如运动员在水面上没有对裁判提出过口头抗议。一般情况下,不接受运动队的书面抗议。除非是在水面上无法由运动员提出。
9-8虽然有运动员提出过口头意见,但运动队并没有书面抗议,裁判将不予处理运动员的意见。
9-9运动队的抗议被驳回后,运动队可在接到裁决意见二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
9-10仲裁委员会将在该项目下一轮赛次前作出最终裁决。
附录
一、裁判组与其他部门的配合
1-1与组委会的配合
1-1-1裁判组应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最直接发生联系的是竞赛组、场地组和接待组。
1-1-2所有竞赛工作都应听从竞赛组的安排。裁判工作应由裁判员自己去完成。
1-1-3裁判组应和场地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必须给场地组所有竞赛的信息,以便场地组及时开放和关闭航道及提前准备好竞赛所需要的器材。
1-1-4裁判组应争取接待组的理解和支持。安排好裁判员的食、宿、交通和其他服务。尤其是特殊工作岗位的专门安排问题。
1-2代表队的配合
1-2-1裁判员应成为运动员们的朋友。
1-2-2裁判员应经常听取运动队的意见。
1-2-3裁判应主动帮助运动员解决一些困难。如准备一些修理工具和针线之类的服务措施。
1-3与仲裁委员的配合
1-3-1裁判员应尊重仲裁委员会的意见。
1-3-2裁判组的活动应向仲裁委员会开放。
1-3-3裁判组应在每场比赛后主动征求仲裁委员会的意见。
1-3-4所有裁判员应如实地回答裁委员会的查讯,并主动协助好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复议。
二、场地器材系统
2-1阿尔巴诺系统(见规则)。
2-1-1所有人工场地必须采用“阿尔巴诺”系统。
2-1-2天然场地也应尽量争取采用“阿尔巴诺”系统。
2-2 电子系统
2-2-1计算机比赛控制系统。
2-2-2电动计时分系统。
2-2-3有线和无线电话通讯系统。
2-2-4开路和闭路电视转播和监视系统。
2-2-5大屏幕显示器。
2-2-6宣传广播系统。
2-2-7邮电通讯系统。
2-2-8交、直流不间断供电系统。
2-3 快速交通系统
人工场地的裁判运输系统;
教练员专用跟踪比赛系统;
电视转播录像跟踪车系统。
2-3-2水上交通系统:
裁判专用摩托艇;(最好消浪艇)
救生艇;(低舷沿软质艇)
颁奖指挥艇;
电视摄像艇。
三、各种竞赛表格:(略)
抽签用表、参赛报名一览表
分场秩序表
成绩公告表、终点记录计时表
检查舟艇、运动员表
航道犯规表和犯规图示
换人申请表
四、裁判员工作姿势图示(略)
4-1起点裁判和取齐员
4-2发令员
4-3航道裁判
4-4终点裁判
4-5扶船员
4-6百米区裁判员
五、灯光发令程序示意图(略)
六、航道艇比赛时驶行路线及泊位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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