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皮划艇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贯彻落实“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八字方针, 确保皮划艇竞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皮划艇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誊裁判员称号。 第三条 中国皮划艇协会竞赛委员会负责裁判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际皮划艇静水规则及时修订中国皮划艇竞赛规则、裁判工作手册、裁判法等;对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审批、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级裁判员的推荐、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及以下裁判的技术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在中国皮划艇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考核认证 第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认证标准:具有一级裁判资格 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 55 岁,通过国家级裁判员的培训和考试,对皮划艇竞赛规则理论有较深的理解,并有 2 次以上执裁全国性比赛的实战经验。 第六条 中国皮划艇协会将每 2 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裁判员考试。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理论考试合格(90 分为及格)的裁判员,中国皮划艇协会将调派两次全国比赛任务进行实践考核。两项考核通过后,由中国皮划艇协会授予国家级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一级裁判员参加考试,推荐条件为:任一级裁判 2 年以上,年龄不超过 55 岁,在省级比赛中至少有 2 年以上的执裁经历。中国皮划艇协会对被推荐裁判员进行资格复核。 第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相应级别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审批认证。 第九条 中国皮划艇协会负责各级裁判员证书的制定。一级裁判员以下的证书由各审批单位自行到中国皮划艇协 会委托印制部门购买。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条 中国皮划艇协会建立裁判员信息库,对国际级裁判、国家级裁判进行注册管理。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超过 65 周岁(不含 65 周岁),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须在 4 年内至少执裁1 场全国皮划艇静水比赛或在 4 年内参加 1 次由中国皮划艇协会组织的培训。每次执裁或参加培训合格者视为注册成功,并在裁判员信息库中予以标注。未达要求的不予以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未注册成功的将自动失去国家级裁判资格。再次注册须重新参加国家级裁判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由各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皮划艇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十五条 “荣誉裁判员”是对热爱皮划艇事业,多年来一贯积极努力地从事皮划艇裁判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裁判工作中未受过任何处分,并为中国皮划艇竞赛工作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资深裁判员所授 予的荣誉称号。荣誉裁判员要求年龄在 65 周岁以上,获得国家级皮划艇裁判称号 20 年以上。原则上每届全运会后进行一次荣誉裁判员的评选。 第四章 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裁判员的权利 (一)参加全国皮划艇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中国皮划艇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对于裁判员队伍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受到的有关执裁处罚,有向中国皮划艇协会申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 裁判员的义务 (一)坚决遵守和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皮划艇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的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敬业精神,坚持原则、严以律己、服从大局、保持公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和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比赛期间,严格遵守赛区的管理,接受技术代表 和裁判长的领导,服从分配,维护团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排除干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主动回避与运动队接触,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不得拉帮结派、 搬弄是非、传播流言蜚语或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四)保持廉洁,严禁收受贿赂或变相索贿。在赛区期 间谢绝一切宴请、馈赠礼品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裁判员要加强体能锻炼,时刻保持良好的执裁状 态。工作中要统一着装,国家级裁判员要佩戴中国皮划艇协 会裁判徽章。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六)每次比赛结束后一周内,总裁判长负责向中国皮划艇协会竞赛委员会提交赛事总结。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考核和处罚 第十八条 裁判员选派 (一)中国皮划艇协会负责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比赛和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只有在中国皮划艇协会进行注册的且年度考评合格的裁判员方有资格被选派。 (二)全国性体育竞赛的技术代表、仲裁、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各岗位裁判长须国家级及以上等级裁判员担 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十九条 裁判员考核 中国皮划艇协会皮划艇静水竞赛委员会负责选派裁判 员在比赛期间裁判员工作情况的登记和考核。考核分为优 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当值总裁判长应在裁判证工作记录栏进行登记,作为注册依据;同时,赛后向中国皮划艇协会提交各裁判员岗位工作情况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注册裁判员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三)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 (六)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注册裁判员上述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终止裁判工作由中国皮划艇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罚通报。 第二十二条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严重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 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出现重大失职行为,并且给裁判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三条 在比赛中,受到竞赛组委会“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处罚的裁判员,或在比赛期间,发现不具备执裁资格的裁判员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 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具体按《皮划艇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皮划艇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皮划艇协会或地方体育主管部门, 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的规定,负责对其所属裁判员(主要 是一级及一级以下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南宁市皮划艇运动协会 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培生船艇赛事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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